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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托生物: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制度(2020年8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以及《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条 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年报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年报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董事会报告;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

(九)财务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七条 年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章 年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内容: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年报的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年报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年报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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