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调整,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育升 马北雁 纪传盛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