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综上,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宜。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炜 方军雄 祖咏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