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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马: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秉持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期限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期限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期限自原期限届满至2020年6月14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现有其他内容不变,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内容不变。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国臻 董小麟 欧映虹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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