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7.5万股,向111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22.5万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颜廷礼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3日
独立董事签字:
王琪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3日
独立董事签字:
高科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