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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证券部为协调部门,审计部及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 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三)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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