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迈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发布了《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共披露5起案件,其中第2起案件为诚迈科技诉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合同纠纷案(一),涉及金额3,002,129.41元人民币及利息。诚迈科技已于2018年2月9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津02民初196号)。2018年3月28日,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截至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4376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融致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迈科技支付合同余款3,002,129.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下损害赔偿,一笔以1,891,0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一笔以1,111,118.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为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31,588元,由原告负担588元,被告负担31000元。
(四)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判决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期进展及执行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1、相关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