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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定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2020年度薪酬及津贴标准议案的

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薪酬、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标准,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商誉、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应收款项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计提2019年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902.5万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计提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在 2020 年与法特迪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发生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采购活动,上述交易双方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给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一、三、四、五项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董事会未作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认为公司:

1. 于2017年度以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8,02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11,703,9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拟每 10 股转增 9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48,249,400 股;

2. 于2018年度以公司当前总股本149,094,3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94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14,910,84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00084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83,291,931股;

根据以上事项,对比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利润总和,我们认为公司上述连续两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已高于近三年所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因此,公司已完成在上市公告书中所承诺的: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或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

基于上述事实,且考虑到公司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未来经营所需资金较大,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不提出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前期承诺及当前实际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于燮康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周红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郑梅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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