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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募投资金投向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募投资金投向的调整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公司本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经审核《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

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经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论证报告详细分析了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郑梅莲 周红锵 于燮康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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