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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二次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4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二次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达成。

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经事后审核发现,原公告中“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部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等具体情况的表述不够清晰,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由于前述补充公告中未列明相关内容补充前后的对比,为了让投资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及补充内容的情况,现

对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二次补充更正,具体如下:

原披露内容: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7日,上市日为2017年12月18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0年12月17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7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9月28日,上市日为2018年11月1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0年11月19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5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其

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限售;

(2)5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或

“合格”,其获授的部分股份回购注销;

(3)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合格”,

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本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7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4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全部为“良好”或“合格”,其获授的部分股份回购注销;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已达成,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9.5814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8.4755万股,合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28.056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31,379.0502万股的0.73%。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孙峰董事、副总经理252.7160.650
赵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72.2028.880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335.39100.050
合计660.30189.580

注:1、2017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和2019年6月14日实施了2017年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发生相应的变化。

2、因5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共计回购477,335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中已扣减因离职和未达标回购的相应数量。

3、激励对象中孙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游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中层干部、核心人员163.2238.4865.3
合计163.2238.4865.3

注:1、预留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一致,2017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和2019年6月14日实施了2017年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发生相应的变化。

2、因 5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优秀”,共计回购 104,88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中已扣减因离职和未达标回购的相应数量。

补充更正后: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7日,上市日为2017年12月18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0年12月17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人,其中1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41人满足解除80%限售股份的条件,11人满足解除60%限售股份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7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已达成,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9月28日,上市日为2018年11月1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0年11月19日届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其中43人满足解除80%限售股份的条件,6 人满足解除60%限售股份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7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已达成,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9.5814万股,可解除对象53人;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8.4755万股,可解除对象49人。

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28.0569万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0 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可解限 53 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可解限49 人,其中 22 人同时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此实际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为 80 人)。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31,379.0502万股的0.73%。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1)4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

本次计划解除限售454,865股,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的80%,共计解除363,893股,差额部分股份回购注销,该43名对象为公司中层干部及核心人员;

(2)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本

次计划解除限售34,770股,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的60%,共计解除20,862股,差额部分股份回购注销,该6名对象为公司中层干部及核心人员;

注:部分激励对象按对应解除限售比例计算解除限售股数和回购注销股数后可能产生不足一股的碎股,因此公司将可能产生碎股之完整一股向相应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故相应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比例与计划解限比例之80%、60%存在微小差异。

姓名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第三期考核情况对应解限比例第三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孙峰董事、副总经理252.71101.0860%60.65
赵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72.2028.88100%28.88
四十一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274.74109.9080%87.92
十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50.5420.2260%12.13
合计650.19260.08-189.58

注:

1. 2017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和2019年6月14日实施了2017年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较《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生相应的变化。

2.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限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650.19万股,本次计划解除获授总数的40%,即260.08万股。

3. 董事、高管孙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

252.71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40%,为101.08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60%,因此本次孙峰可解除限售共计60.65万股,差额部分股份将回购注销;;

4. 高管赵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72.20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40%,为28.88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100%,因此本次赵游可解除限售共计28.88万股;

5. 41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274.74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40%,为

109.90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良好”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80%,因此本次该41名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87.92万股,差额部分股份将回购注销;

6. 10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50.54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40%,为

20.22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60%,因此本次该10名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12.13万股,差额部分股份将回购注销;

7. 激励对象中孙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游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注:

1. 2017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和2019年6月14日实施了2017年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较《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生相应的变化。

2.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限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63.21万股,本次计划解除获授总数的30%,即48.97万股。

3. 43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151.62万股,第二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30%,为

45.49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良好”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80%,因此本次该43名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36.39万股,差额部分股份将回购注销;

4. 6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11.59万股,第二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30%,为3.48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60%,因此本次该6名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2.09万股,差额部分股份将回购注销;

除上述补充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上述补充不会对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造成影响。本次补充后的全文详见附件《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补充后)。本次补充更正给投资者带来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第三期考核情况对应解限比例第三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四十三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151.6245.4980%36.39
六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11.593.4860%2.09
合计163.2148.97-38.48

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 1月14 日

附件: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补充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或“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达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0人。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9.5814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8.4755万股,合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28.056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31,379.0502万股的0.73%。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8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 224 万股。本激励计划预留 56 万股,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24.89 元/股。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9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计划授予的64名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场所公告栏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0 月1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6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4、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计划确定的 64 名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4 人变更为 59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0 万股变更为 269.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224万股调整为213.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7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9 名调整为 57 名。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3.2 万股调整为 183.2 万股。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对 5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首次授予数量为183.2 万股,授予价格为24.89元/股。

6、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以及明确了预留授予日等事项,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78,02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0股。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次调整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24.89元/股调整为13.02元/股,授予数量由56万股调整为106.4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50名。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7、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在确定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本计划实际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0 名调整为49 名。实际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6.4 万股调整为 85.9 万股,授予价格为

13.02元/股。

8、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与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限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57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人数为56人,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03.42万股。因激励对象离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进行回购注销的股票总数为 14,022 股,回购价格为 13.02 元/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调整并办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与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18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49,094,3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9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000846 股。因此,本次回购价格由 13.02 元/股调整为 6.80 元/股。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1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可解限54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可解限49人,其中22人同时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此实际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为81人)。首次授予部分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52.2302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调整为48.2681万股,合计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00.4983万股,因激励对象离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进行回购注销的股票总数为 484,289 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 年 3 月 13 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

量、办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事宜。

12、2020 年12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0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可解限53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可解限49人,其中22人同时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此实际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为80人)。首次授予部分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89.5814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调整为

38.4755万股,合计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28.0569万股,因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进行回购注销的股票总数为83.1517 万股,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7日,上市日为2017年12月18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0年12月17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人,其中1人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41人满足解除80%限售股份的条件,11人满足解除60%限售股份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7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本次激励对象中: (1)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除限售,共计全额解除288,813股,该名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管; (2)4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本次计划解除限售1,098,958股,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的80%,共计解除879,183股,差额部分股份回购注销,该41名对象为公司中层干部及核心人员; (3)1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其中一名对象为董事、高管,其余10名为中层干部及核心人员,本次计划解除限售121,3018股,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的60%,共计解除727,818股,差额部分股份回购注销; 上述5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注: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合格”,本次计划解除限售21,662股,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的0%,共计解除0股,该部分股份全额回购注销,该名对象为中层干部及核心人员。 部分激励对象按对应解除限售比例计算解除限售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已达成,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9月28日,上市日为2018年11月1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0年11月19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其中43人满足解除80%限售股份的条件,6 人满足解除60%限售股份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股数和回购注销股数后可能产生不足一股的碎股,因此公司将可能产生碎股之完整一股向相应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故相应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比例与计划解限比例之80%、60%存在微小差异。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7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1)4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本次计划解除限售454,865股,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的80%,共计解除363,893股,差额部分股份回购注销,该43名对象为公司中层干部及核心人员; (2)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本次计划解除限售34,770股,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的60%,共计解除20,862股,差额部分股份回购注销,该6名对象为公司中层干部及核心人员; 注:部分激励对象按对应解除限售比例计算解除限售股数和回购注销股数后可能产生不足一股的碎股,因此公司将可能产生碎股之完整一股向相应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故相应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比例与计划解限比例之80%、60%存在微小差异。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指标已达成,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9.5814万股,可解除对象53人;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8.4755万股,可解除对象49人。

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合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28.0569万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0 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可解限 53 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可解限49 人,其中 22 人同时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此实际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为 80 人)。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31,379.0502万股的0.73%。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第三期考核情况对应解限比例第三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孙峰董事、副总经理252.71101.0860%60.65
赵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72.2028.88100%28.88
四十一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274.74109.9080%87.92
十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50.5420.2260%12.13
合计650.19260.08-189.58

注:

8. 2017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和2019年6月14日实施了2017年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较《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生相应的变化。

9.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限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650.19万股,本次计划解除获授总数的40%,即260.08万股。

10. 董事、高管孙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

252.71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40%,为101.08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60%,因此本次孙峰可解除限售共计60.65万股,差额部分股份将回购注销;;

11. 高管赵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72.20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40%,为28.88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优秀”,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100%,因此本次赵游可解除限售共计28.88万股;

12. 41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共

获授限制性股票274.74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40%,为

109.90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良好”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80%,因此本次该41名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87.92万股,差额部分股份将回购注销;

13. 10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50.54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40%,为

20.22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60%,因此本次该10名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12.13万股,差额部分股份将回购注销;

14. 激励对象中孙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游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注:

5. 2017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和2019年6月14日实施了2017年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较《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生相应的变化。

6.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限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163.21万股,本次计划解除获授总数的30%,即48.97万股。

7. 43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151.62万股,第二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30%,为

45.49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良好”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80%,因此本次该43名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36.39万股,差额部分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万股)第三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第三期考核情况对应解限比例第三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四十三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151.6245.4980%36.39
六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11.593.4860%2.09
合计163.2148.97-38.48

股份将回购注销;

8. 6名中层干部、核心人员激励对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共获授限制性股票11.59万股,第二期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总数的30%,为3.48万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为计划的60%,因此本次该6名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2.09万股,差额部分股份将回购注销;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18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80名激励对象中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合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28.056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31,379.0502万股的0.73%。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01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设定的考核指标,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80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公司已履行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已履行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阶段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已满足。

八、备查文件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

2、《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 12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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