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轶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赵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赵轶:
你作为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28. 94%降至23. 74%,持股变动比例达到5.2%。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釆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2021年2月16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