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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9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1、公司2021年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并在公司宣传栏公示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8日,时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分、

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或公司分、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业务办理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结果结合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及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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