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21-024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数为2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2,0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3%,回购价格为6.37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于2021年04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5,300,469 股变更为165,258,469股。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近日公司已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8年0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03月1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8年03月19日,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04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8年05月0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为79万股,激励对象为74人(因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取消获授限制性股票1万股);
5、2019年03月12日,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5.94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63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9年05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为21.94万股,激励对象为17人(因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取消获授限制性股票4万股);
7、2019年04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11月0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1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13,622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0年05月0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1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2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42,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情况说明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有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42,000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3%;
3、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在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情形下,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影响公司股
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7月6日已实施完成 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94409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972048股。2019年07月04日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2020年07月07日,公司完成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本次注销回购的2个激励对象的股票均为2019年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63元,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按前述调整方法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P1=(P0-V)÷(1+n)=(9.63-0.06) ÷(1+0.5)=6.38元
P2=(P1-V)÷(1+n)=(6.38-0.05)÷1=6.33元
其认购股票合计缴存金额269,640元,缴存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与2019年4月9日,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0.35%,经计算截止2021年1月19日利息为1,689.03元,折约0.04元/股。
故,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约为6.37 元/股。
5、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回购资金总额为265,860元(42,000*6.33)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689.03元之和,共计为267,549.03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情况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442C000155号《验资报告》;
2、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0899990860),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04月20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65,300,469股变更为165,258,469股,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其他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减少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2,400,892 | 37.75% | 42,000 | 62,358,892 | 37.73%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2,899,577 | 62.25% | 0 | 102,899,577 | 62.27% |
三、股份总数 | 165,300,469 | 100% | 42,000 | 165,258,469 | 100%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离职员工非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