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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及承诺不减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8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19-103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

暨增持完成及承诺不减持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丰礼先生计划自2019年5月15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票。

截止2019年11月14日,吴丰礼先生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吴丰礼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31,340股,占增持时公司总股本130,442,088股的0.56%,占截止2019年11月14日公司总股本131,869,088股的0.55%。

吴丰礼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即2019年11月14日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 2019年11月1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丰礼先生的书面通知,吴丰礼先生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主体吴丰礼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664,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7%;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永新县达晨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名为东莞达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永新达晨”)间接控制公司股份6,55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5.40%。

2、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吴丰礼先生计划自 2019年5月15日起6个月内(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70元/股。

3、截至本公告日,吴丰礼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吴丰礼先生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31,340股,占增持时公司总股本130,442,088股的0.56%,占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总股本131,869,088股的0.55%,除此之外,本次增持期限届满前12个月内,吴丰礼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其他增持行为,连续十二个月内合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2%。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增持时间增持方式增持股数 (股)占增持时总股本比例增持金额(元)
吴丰礼2019.5.22大宗交易731,3400.5607%22,949,449.20
合计731,3400.5607%22,949,449.20

2、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吴丰礼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2,664,460股,占公司总股本(130,442,088股)的比例为 40.37%;通过永新达晨间接控制公司股份6,55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5.40%。

因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完成了2019年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30,442,088股变更为131,869,088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截止 2019年11月14日本次增持实施期限届满时,吴丰礼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3,39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1,869,088股)的40.49%;通过永新达晨间接控制公司股份6,55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5.46%。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阐明了本次增持目的,吴丰礼先生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在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期限届满之时,通过本次增持,承接了员工持股计划账户的股票,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本次增持计划目的已经实现。

4、增持主体在实施计划过程中,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5、本次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不存在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并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即2019年11月14日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完成事宜发表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控股股东吴丰礼先生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函》;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1月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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