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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公司正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原有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12,000万元额度,可转债项目实施主体拓斯达技术在原有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基础上追加13,000万元额度,本次追加完成后公司可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3,000万元,其中,可转债项目实施主体拓斯达技术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3,000万元,公开增发项目实施主体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用于投资品种为低风险、保本型产品,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有效。

三、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开发客户资源,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公司将会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求客

户提供反担保措施。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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