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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使公司核心团队与公司、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在内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德明先生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科学、合理,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及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可归属股票的数量,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准确评价,产生良好的激励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国琼、胡征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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