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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于子洲先生、郝巧灵先生、史永兵先生、吴达明先生、徐峰先生、毕继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于子洲先生、郝巧灵先生、史永兵先生、吴达明先生、徐峰先生、毕继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梁永进先生、何权中先生、朱晓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通过对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未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9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永进 何权中 朱晓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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