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创证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捷捷微电(300623)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锦雄 | 联系电话:0755-88309300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万静雯 | 联系电话:0755-88309300 |
一、 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代表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8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于2022年3月、2023年2月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公司已补充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保荐机构出具关于该事项的核查意见。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2)培训日期 | 2022年12月14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深交所《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可转债相关规则的修订解读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6.关联交易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于2022年3月、2023年2月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公司已补充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保荐机构出具关于该事项的核查意见。 |
7.对外担保
7.对外担保 | 不适用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8.收购、出售资产 | 不适用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公司IPO上市时所作承诺
公司IPO上市时所作承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黄善兵、黄健、李燕,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1.黄善兵、黄健、李燕,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 是 | 不适用 |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黄善兵或黄健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黄善兵或黄健申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黄健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李燕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2.南通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的股东张祖蕾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沈卫群、张家铨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张祖蕾和沈卫群任意一人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张祖蕾或沈卫群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张祖蕾或沈卫群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张祖蕾或沈卫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南通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的股东张祖蕾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沈卫群、张家铨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张祖蕾和沈卫群任意一人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张祖蕾或沈卫群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张祖蕾或沈卫群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张祖蕾或沈卫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是 | 不适用 |
3.王成森、沈欣欣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3.王成森、沈欣欣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 是 | 不适用 |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
1.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黄善兵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每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1.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善兵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若需减持,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每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2.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
和李燕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加强对募投
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
1.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 | 是 | 不适用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首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关于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
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是 | 不适用 |
3. 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
“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若上述承诺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 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本次首发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若上述承诺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均
作出了承诺:“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时,本方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均作出了承诺:“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时,本方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 是 | 不适用 |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
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是 | 不适用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目前未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对必须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原则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长期有效,除非本公司不再为公司的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本人目前未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会直
发行人控股股东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目前未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对必须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原则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 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自愿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长期有效,除非本公司不再为公司的股东。” 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黄健和李燕承诺:“本人目前未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在今后的任何时间,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会直 | 是 | 不适用 |
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对必须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原则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长期有效,除非本人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且不继续在捷捷微电任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是不适用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 行必要的,其将继续履行该承诺;2、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 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罚的,其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 受处罚;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其是不适用将依法进行赔偿;4、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捷捷投资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先生、黄健
公司控股股东捷捷投资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黄善兵先生、黄健 | 是 | 不适用 |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作为填补回报措 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 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作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作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 | 是 | 不适用 |
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的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锦雄 万静雯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