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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7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为公司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遵循市场原则确定的借款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投资行为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属于公司战略投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资金实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就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定价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预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报告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梧州东泰发行股票,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梧州东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和确认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定价机制公允、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经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鉴于梧州东泰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新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增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梧州东泰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有关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规定。因此,我们对豁免要约收购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发表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时间:2021年1月26日

郑曙光何焕珍张荣晖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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