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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除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康泰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市劲刚工模具有限公司、三河市科大博德粉末有

限公司以前年度为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尚未到期外,报告期内无新增关联担保,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披露情况不存在差异。2019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审议《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进行变更,其变更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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