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用计划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5,149.6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