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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劲刚: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外籍员工。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月20日 ,并以15.1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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