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普利”)于2018年12月获得两项国家科技重大新药创制的儿童用药品种及关键技术研发立项,分别为“奥卡西平干混悬剂等7个品种”专项课题中的“儿童用药的矫掩味技术和口感评价体系”和“托吡酯缓释胶囊”专项课题中的“儿童缓控释制剂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平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121)。
公司于2019年7月12收到第二笔中央财政专项经费资金630.13万元,以上补助均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并且已实际收到相关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收款单位 | 补助项目 | 课题名称 | 补助金额(万元) | 入账日期 | 与资产相关/ 与收益相关 | 补助依据 | 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
1 | 浙江普利 | 重大新药创制-儿童用药品种及关键技术研发 | 普利-7个品种 | 617.5 | 2019.7.12 | 收益相关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 否 |
2 | 浙江普利 | 重大新药创制-儿童用药品种及关键技术研发 | 普利-托吡酯缓释胶囊 | 12.63 | 2019.7.12 | 收益相关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 否 |
合计 | - | - | - | 630.13 | - | - | - | - |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补助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上述补助均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将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合理合规的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实现政府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的具体会计处理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收款凭证
(二)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