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复星国际中心19A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良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212,703,085股,
证券代码:300634 证券简称:彩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07,113,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4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5,589,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6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32,757,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谢国忠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35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反对3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07,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00%;反对3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300634 证券简称:彩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35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反对3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07,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00%;反对3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35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反对3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07,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00%;反对3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王肖东律师、从灿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