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19-062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内容: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正伟先生和梁忠诚先生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各自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增持股份数量各自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于2018年8月31日起的12个月内进行。
?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庞正伟先生已累计增持公司
股份791,840股,累计增持金额为14,988,558.74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98%;梁忠诚先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94,100股,累计增持金额为10,058,247.8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61%;两人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285,9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正伟先生和梁忠诚先生出具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截至本公告日,庞正伟先生和梁忠诚先生预披露的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庞正伟先生和梁忠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庞正伟先生和梁忠诚先生(庞正伟先生与梁忠诚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增持计划前,庞正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5,081,0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3%,通过奉新驰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2,918,9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庞正伟先生持有驰骋投资 60%的出资),合计控制公司22.11%的股份;梁忠诚先生(LEUNGChung Shing)通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控制公司15,081,0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3%(梁忠诚先生持有丰隆实业有限公司100%的出资),两人合计控制公司40.64%的股份。(此处公司总股本为增持计划披露之日的总股本,即81,395,000股,除此之外上下文中其余总股本均为80,951,000股)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通过增持,达到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的目的。
2、拟增持金额及股份数量:庞正伟先生和梁忠诚先生累计增持金额各自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增持股份数量各自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3、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庞正伟先生和梁忠诚先生将根据其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起12个月内,同时增持不会在敏感期、窗口期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能增持的期间进行。
5、增持方式:根据资本市场情况,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
三、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庞正伟先生和梁忠诚先生于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285,9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9%,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增持方式 | 增持日期 | 增持均价(元) | 增持股数(股) | 累计增持金额(元) | 累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庞正伟 | 集中竞价 | 2018/9/7 | 18.797 | 45,000 | 845,865 | 0.06% |
集中竞价 | 2018/9/10 | 18.449 | 129,000 | 3,225,786 | 0.21% | |
集中竞价 | 2018/9/11 | 18.431 | 4,900 | 3,316,097.9 | 0.22% | |
集中竞价 | 2018/9/12 | 18.691 | 43,800 | 4,134,763.7 | 0.28% | |
集中竞价 | 2018/9/13 | 18.798 | 38,900 | 4,866,005.9 | 0.32% | |
集中竞价 | 2018/9/14 | 18.823 | 71,400 | 6,209,968.1 | 0.41% | |
集中竞价 | 2018/9/17 | 18.585 | 28,300 | 6,735,923.6 | 0.45% | |
集中竞价 | 2018/9/18 | 18.607 | 36,100 | 7,407,636.3 | 0.49% | |
集中竞价 | 2018/9/19 | 18.576 | 6,000 | 7,519,092.3 | 0.50% | |
集中竞价 | 2018/9/20 | 18.636 | 25,600 | 7,996,173.9 | 0.53% | |
集中竞价 | 2018/9/28 | 18.64 | 26,800 | 8,495,725.9 | 0.56% | |
集中竞价 | 2019/1/28 | 17.995 | 83,000 | 9,989,310.9 | 0.67% | |
集中竞价 | 2019/3/14 | 19.471 | 98,540 | 11,907,983.24 | 0.79% | |
集中竞价 | 2019/3/15 | 19.939 | 154,500 | 14,988,558.74 | 0.98% | |
累计 | 791,840 | 14,988,558.74 | 0.98% | |||
梁忠诚 | 集中竞价 | 2019/1/28 | 17.944 | 14,000 | 251,220 | 0.02% |
集中竞价 | 2019/1/29 | 17.31 | 8,500 | 398,355 | 0.03% | |
集中竞价 | 2019/1/30 | 18.435 | 110,300 | 2,431,735.5 | 0.16% | |
集中竞价 | 2019/1/31 | 16.97 | 70,500 | 3,628,120.5 | 0.25% | |
集中竞价 | 2019/8/27 | 22.49 | 50,000 | 4,752,620.5 | 0.31% | |
集中竞价 | 2019/8/28 | 22.209 | 120,000 | 7,417,700.5 | 0.46% | |
集中竞价 | 2019/8/29 | 21.859 | 120,700 | 10,056,081.8 | 0.61% | |
集中竞价 | 2019/8/30 | 21.66 | 100 | 10,058,247.8 | 0.61% | |
累计 | 494,100 | 10,058,247.8 | 0.61% | |||
二人合计 | 1,285,940 | 25,046,806.54 | 1.59% |
2、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变动
姓名 | 增持前直接持有股份 | 增持后直接持有股份 | 备注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庞正伟 | 15,081,081 | 18.63% | 15,872,921 | 19.61% | 注1 |
梁忠诚 | 0 | 0% | 494,100 | 0.61% | 注2 |
注1:庞正伟先生另通过奉新驰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2,918,9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庞正伟先生持有驰骋投资 60%的出资)。注2:梁忠诚先生通过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控制公司15,081,0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3%(梁忠诚先生持有丰隆实业有限公司 100%的出资)。
四、 其他相关说明
1、庞正伟先生于2018年10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2018]第119号监管函,庞正伟先生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发生在三季报原预约披露日前30日内,构成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66)。报告显示,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指标相比去年同期都呈较大幅度下降趋势,庞正伟先生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进行的增持公司股份操作并不是事前知悉公司三季报中有利好消息才进行的,系因工作繁忙而不慎将敏感期遗忘,其增持的主观动机是履行增持承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2、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庞正伟先生及梁
忠诚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庞正伟先生、梁忠诚先生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除庞正伟先生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事宜外, 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庞正伟先生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不会对本次增持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庞正伟先生、梁忠诚先生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同和药业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
1、庞正伟先生和梁忠诚先生出具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