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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2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电话:

021-5598 9888传真:

021-5598 9898邮编:

200080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德恒02G20200097-00003号致: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新材”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星期三)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1号扬帆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 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查询有关扬帆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 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查询扬帆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3. 查验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0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2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1号扬帆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樊彬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 查验法人股东的营业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出席人身份证;2. 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

3.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全体股东电子名册核对股东身份信息;等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4,752,7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829%。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315,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76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2. 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14,760,080股,反对6,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4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2.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3. 本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

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戴 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蒋 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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