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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2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频三”)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期限为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实际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子公司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22日分别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预计2020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

近日,全资子公司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炯达能源”)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续签了《最高债权额合同》,借款金额合计5,000万元。同时,公司、杜建军先生及刘郁女士就以上借款与南京银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现将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南京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保证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基于前述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前述被担保债权与最高本金余额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杜建军先生及刘郁女士与南京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保证人:杜建军先生及刘郁女士

3、债务人: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基于前述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前述被担保债权与最高本金余额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5,84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61%;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84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61%。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四、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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