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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7

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0-167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07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腾飞路创投大厦36楼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0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0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07日上午9:15至2020年12月0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建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2,728,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2,724,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0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8,145,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8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141,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281,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13%;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0,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9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云南吉信泰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杜建军先生,关联股东刘郁女士、张正华先生、李光耀先生、戴永祥先生、黄晓娴女士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公司股东张魁先生与杜建军先生、刘郁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5,443,3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3543%。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728,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45,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724,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41,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724,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41,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0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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