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审慎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月6日,并同意以55.1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27.1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张白 | 郑守光 | 郭睿峥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