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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5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杭州园林股票代码:300649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吕明华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信息披露义务人2:何韦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信息披露义务人3:葛荣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信息披露义务人4:高艳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信息披露义务人5:李永红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信息披露义务人6:童存志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变为吕明华、何韦、葛荣、高艳、李永红和童存志共同控制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3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4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6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7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9

备查文件 ...... 22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明华、何韦、葛荣、高艳、李永红、童存志
公司/上市公司/杭州园林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协议》吕明华、何韦、葛荣、高艳、李永红、童存志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本报告(书)/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6月24签署的《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2020年6月24日,吕明华、何韦、葛荣、高艳、李永红、童存志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日起在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上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5%。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吕明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身份证号码:3301061960********。

何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身份证号码:3301061958********。

葛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身份证号码:3401041967********。

高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身份证号码:4201061965********。

李永红,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身份证号码:3201131969********。

童存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36号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南楼9层,身份证号码:342701197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吕明华先生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11月至2020年4月兼任杭州园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韦先生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葛荣先生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建筑师、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任公司董事、总建筑师、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生态环境集团总

经理。2010年11月至2020年4月兼任杭州鸿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4月兼任杭州园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艳女士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永红女士2014年12月至2017年10月任公司总工程师,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设计集团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设计集团总经理。

童存志先生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园林规划设计二所所长、青岛分院院长,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二院院长兼总工程师、青岛分院院长。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设计集团总工程师,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0年11月至今兼任园展投资董事、总经理。

三、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吕明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何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5%;葛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高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李永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童存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通过杭州园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60,000股,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5%。除持有上市股份外,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均无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同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杭州园林25.75%的股份。为保障杭州园林将来的长期稳定发展,确保杭州园林控制权的持久稳定性,各方经友好协商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方采取吕明华先生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票。

3、经各方同意,在此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行使表决权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各方未按照此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行

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要求各方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

如经再次协商后各方仍无法对该等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采取吕明华先生的意见对该等重大事项进行共同投票。

4、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吕明华先生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由于各方均为公司董事,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均应保持一致,如各方无法对该等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采取吕明华先生的意见对该等重大事项进行共同投票。各方可以亲自参加董事会,也可以委托吕明华先生代为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于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共同控制,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参与公司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和童存志先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减持杭州园林股份的计划,无增持杭州园林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2020年6月24日,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除上述已履行的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日起在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上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杭州园林25.75%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吕明华、何韦、葛荣、高艳、李永红和童存志共同控制。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持股比例差额均小于5%,股权分散,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5%,对杭州园林构成共同控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吕明华8,320,0006.50%
2何韦9,920,0007.75%
3葛荣8,000,0006.25%
4高艳2,560,0002.00%
5李永红1,600,0001.25%
6童存志2,560,0002.00%
合 计32,960,00025.7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签订日期:2020年6月24日

甲方:吕明华

乙方:何韦

丙方:葛荣丁方:高艳戊方:李永红己方:童存志鉴于:自2011年2月至今,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和己方同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杭州园林”)的股东,合计持有杭州园林25.75%的股份。甲方持有杭州园林6.50%的股份;乙方持有杭州园林7.75%的股份;丙方持有杭州园林2.00%的股份;丁方持有杭州园林1.25%的股份;戊方持有杭州园林2.00%的股份。

为保障杭州园林将来的长期稳定发展,确保杭州园林控制权的持久稳定性,甲、乙、丙、丁、戊、己六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丙、丁、戊、己六方以各自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各自按所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享有公司红利分配、股本转增等收益权,各自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处分权。

第二条 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

(1)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2)各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方采取甲方的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票。

(3)经各方同意,在此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行使表决权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各方未按照此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要求各方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如经再次协商后各方仍无法对该等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采取甲方意见对该等重大事项进行共同投票。第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甲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四条 由于各方均为公司董事,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均应保持一致,如各方无法对该等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采取甲方的意见对该等重大事项进行共同投票。各方可以亲自参加董事会,也可以委托甲方代为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时止。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己六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留公司备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以吕明华先生、何韦先生、葛荣先生、高艳女士、李永红女士、童存志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方式进行,不涉及资金支付行为,不涉及资金来源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或方案。如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建议,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或建议。

如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或建议。

如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或建议。

如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新增关联交易情形。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之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吕明华 何 韦 葛 荣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高 艳 李永红 童存志

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24 日

财务顾问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罗傅琪 陈航飞 汤海琴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6 月 24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6、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中国证监会或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股票简称杭州园林股票代码3006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吕明华、何韦、葛荣、高艳、李永红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不适用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不变(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持股数量不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吕明华、何韦、葛荣、高艳、李永红、童存志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杭州园林的共同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 杭州园林普通股A股 直接持股数量: 32,960,000股 持股比例: 25.75%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拥有的权益合并计算。 变动种类: / 变动数量: 0 变动比例: 0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有)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吕明华 何 韦 葛 荣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高 艳 李永红 童存志

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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