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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林: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8

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033号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请对以下事项予以落实:

1.根据2020年施行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需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发行人申请文件未体现其拥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资质,如是,请说明取得相关资质的具体情况,如否,请说明目前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否符合《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务规模是否受到限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施行是

否对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须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年1月28日

抄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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