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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参与内幕信息决策前,向相关人员进行风险提示,进行预警。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相应文件设置密码。

第八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但公司所属部门、应按照《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格式见本制度附件。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在该等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对于上述重大事项,公司还应当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根据相关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之前或之后,可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及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报备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一并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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