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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9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调整了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即回购价格由6.82元/股调整为6.52元/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叶意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52元/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

三、《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外,拟解除限售的3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及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均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条件,且公司及30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30名,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98,000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江曼霞黄健雄李培功

签字日期:2020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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