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9 证券简称:中孚信息 公告编号:2020 -070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3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3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
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20年4月22日;
(三)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45.969元/份;
(四)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90人,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84.48万份。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86人) | 184.48 | 100.00% | 0.87% | |
合计 | 184.48 | 100.00% | 0.87%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 30% |
第一个行权期 |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或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或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2、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内,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各部门按照考核年度
年初制订的部门业绩考核方案,确定部门当年总体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额。
公司各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及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对应的部门当年股票期权可行权的数量及处理方式根据下表确定:
(1)业绩考核占比大于或等于50%的部门
考核结果 |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 处理方式 |
达标 | P≥80% |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全部行权 |
50%≤P<80% |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P”,其余部分由公司注销 | |
不达标 | P<50% |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不能行权,由公司注销 |
(2)业绩考核占比小于50%的部门
考核结果 |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 处理方式 |
达标 | P≥90% |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全部行权 |
70%≤P<90% |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P”,其余部分由公司注销 | |
不达标 | P<70% | 该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不能行权,由公司注销 |
“P”指各部门当期实际业绩完成率,计算方法由公司决定。
根据部门业绩考核结果,激励对象当年不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部门的划分及考核由公司决定,部门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在该部门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部门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C和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核评价表
评价标准 | S | A | B | C | D |
行权比例 | 100% | 100% | 100% | 70% | 0 |
激励对象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授予其的股票期权0.5万份、限制性股票0.5万股。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3人调整为192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16.55万份调整为116.05万份。
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公告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5月15日实施完毕,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2,766,28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16.05万份调整为185.68万份。
在股份登记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动放弃授予的股票期权
1.20万份,因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实际授予对象为190人,实际授予数量为184.48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1,242.60万股的0.87%。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四、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情况
(一)期权简称:中孚 JLC1
(二)期权代码:036422
(三)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20 年 5月 25 日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