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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信息:中孚信息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证券代码:300659 证券简称:中孚信息 公告编号:2021-087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信息”)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魏东晓、孙强回避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信息”)子公司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安全”)因经营业务需要,拟与北京笛卡尔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笛卡尔盾”)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264万元。本次采购为日常关联交易,截止2021年11月30日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于北京笛卡尔盾签订合同的关联销售合同金额为8.06万元,关联采购合同金额为710.30万元,实际已发生的关联销售不含税金额为7.13万元,关联采购不含税金额为511.28万元。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魏东晓先生十二个月内曾参股北京笛卡尔盾(2021年8月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小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强先生十二个月内曾通过济南笛卡尔盾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笛卡尔盾”)间接参股北京笛卡尔盾(2021年8

月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孙强先生系济南笛卡尔盾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第(五)条、7.2.6第

(二)条相关规定,北京笛卡尔盾视同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魏东晓、孙强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北京笛卡尔盾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笛卡尔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院4号楼五层509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令臣

注册资本:9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ETXF6U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赵小红900100%
合计900100%

北京笛卡尔盾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自然人赵小红。

2、北京笛卡尔盾业务及财务情况

北京笛卡尔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9月26日,总部位于北京,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北京笛卡尔盾专注于我国自主的商用密码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方案设计。主要产品包括下一代安全网关,IOT智能安全网关等。

北京笛卡尔盾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9月30日
总资产776.16720.99
净资产267.77-28.27
项目2020年度2021年1-9月
营业收入266.92442.08
净利润-1.2173.96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魏东晓先生十二个月内曾参股北京笛卡尔盾(2021年8月将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小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强先生十二个月内曾通过济南笛卡尔盾间接参股北京笛卡尔盾(2021年8月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孙强先生系济南笛卡尔盾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第(五)条、7.2.6第

(二)条相关规定,出于谨慎性,公司认定北京笛卡尔盾视同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关联方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参照市场价格,与关联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

甲方(买方):中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乙方(卖方):北京笛卡尔盾科技有限公司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为采购密码应用平台、高保障网络包硬件认证密码TNA设备等产品。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安排

本次交易金额合计264万元(含税)。

甲方应在本合同内所有产品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全部价款,即人民币264万元,大写贰佰陆拾肆万元整。

(三)质保、培训和服务

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提供两年的质保服务。

2、质保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供应商质量协议》执行。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交付货物价款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逾期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补足。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甲方有权自行解决,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可在质保金或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扣除的差额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费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款项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所交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换货或重新安装调试等,逾期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十作为解除合同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补足。

4、甲方无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货款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付款,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属于日常业务合作范围,主要系向关联方采购的日常经营性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的原则协商定价、公平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北京笛卡尔盾发生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 内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截至2021年11月30日已发生金额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北京笛卡尔盾采购TNA网关等市场公允511.28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北京笛卡尔盾销售加密卡市场公允7.13
合 计518.41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同意《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及2021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均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平、合理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八、保荐机构意见

民生证券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中孚信息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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