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解决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飞鹿”)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为长沙飞鹿向银行申请的项目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0,000万元的担保。2019年9月2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四三0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长沙飞鹿向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四三0支行申请项目贷款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5,000万元整。《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四三0支行
2、保证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4、担保额度:5,000万元整(大写:伍仟万元整)
5、担保类型: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2,000万元(含本次),全部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50%。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实际产生担保义务7,790.42万元(含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