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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1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0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9日,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1,326,132.08元。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07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7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6.29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853.71万元。

2020年6月11日,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在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500.00万元(含税)后,余额人民币17,200.00万元通过德邦证券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0年6月12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0SZA30208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万元)拟投入可转债募集资金(万元)项目备案情况环评批复情况
年产20,000吨水性树脂新建项目14,039.9212,582.66望开管备〔2019〕08 号望经环批〔2019〕39号
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目18,083.434,271.05望开管备〔2019〕08 号望经环批〔2019〕39号
合计32,123.3516,853.71-

其中高端装备用水性涂料新建项目投资总额为18,083.43万元,其中使用前次募集资金10,239.49万元,公司拟通过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4,271.05万元继续投向该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少于以上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0年7月9日止,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1,326,132.08元,本次拟置换1,326,132.08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名称发行费用总额 (含税)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飞鹿股份承销、保荐费用6,000,000.005,660,377.36660,377.36
审计费用365,000.00344,339.63330,188.68
律师费用450,000.00424,528.3094,339.62
资信评级费用500,000.00471,698.11188,679.25
信息披露费用1,600,000.001,509,433.960.00
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5,700.0052,547.1752,547.17
合计8,970,700.008,462,924.531,326,132.08

信永中和对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20年7月9日出具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20SZA30211)认为:飞鹿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四、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1,326,132.08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326,132.08元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1,326,132.08元。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符合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中的1,326,132.08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四)保荐机构

德邦证券对飞鹿股份涉及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专项审核报告》。经核查,德邦证券认为:

1、飞鹿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意见;

2、飞鹿股份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3、飞鹿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4、飞鹿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德邦证券同意飞鹿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

五、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德邦证券关于飞鹿股份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之核查意见;

5、信永中和关于飞鹿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 年 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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