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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1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募集资金在2021年半年度的存放及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2021年上半年度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四、关于对2021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1,400万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54.15%。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均属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在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杜建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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