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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公司副总裁刘雄鹰先生(现任高级副总裁)和财务总监韩驭安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计划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本次增持计划未设置价格区间,刘雄鹰先生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韩驭安先生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2、截至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届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高级副总裁刘雄鹰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05,000股,金额102.05万元;公司财务总监韩驭安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1,500股,金额10.13万元。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刘雄鹰先生、韩驭安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现将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公司高级副总裁刘雄鹰、财务总监韩驭安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增持方式增持期间增持价格(元/股)增持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1刘雄鹰集中竞价2021年6月30日9.08627,9000.0162
2021年9月2日9.39364,5000.0026
2021年9月9日10.101617,6000.0102
2021年9月10日9.944855,0000.0320
2韩驭安集中竞价2021年6月4日8.342,3000.0013
2021年6月24日8.8812,7000.0016
2021年6月25日8.651,6000.0009
2021年6月30日9.4562,2000.0013
2021年7月1日8.72,7000.0016

注:上表计算增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为最新披露的总股本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即173,397,555-1,370,000=172,027,555股)。

二、 股东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 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
1刘雄鹰合计持有股份2,911,6262.42104,181,2762.430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27,9070.60531,045,3200.6076
有限售条件股份2,183,7191.81583,135,9561.8229
2韩驭安合计持有股份0011,5000.006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2,8750.0017
有限售条件股份008,6250.0050

注:1、上表计算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为2021年3月31日的总股本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即121,635,068-1,370,000=120,265,068股);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为2021年9月30日的总股本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即173,397,555-1,370,000=172,027,555股)。

2、公司于2021年6月2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刘雄鹰先生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数因实施权益分派增加1,164,650股。

3、全文计算如小数点存在差异是因四舍五入而致。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是刘雄鹰先生、韩驭安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的正常增持行为,与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一致。

2、本次增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截止本公告日,刘雄鹰先生、韩驭安先生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刘雄鹰先生、韩驭安先生均承诺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刘雄鹰先生、韩驭安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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