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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89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25.10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9%。

2、本次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百

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3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200人,授予股票期权146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期权简称:江丰JLCI,期权代码:036347,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9年3月15日,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2019年4月2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9.50元/份。

5、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2名激励对象的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只能部分行权,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40.6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鉴于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5元/份调整为39.44元/份;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90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568.40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44元/份调整为39.38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7、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4.8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鉴于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2.4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89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25.10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等待期届满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3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9年3月15日,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4月2日,因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2021年4月2日开始。

2、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行权条件是否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需满足:以2016-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公司2016、2017、2018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42,808,748.02元、550,025,687.03元、649,683,244.58元;2016-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547,505,893.21元,2020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166,542,634.09元,2020年营业收入较2016-2018年的均值增长率为113.06%,满足行权条件。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来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除1名离职人员外,有189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A档或B档,标准系数为1.0,可全部行权。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具体安排

1、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期权数量: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本次可行权期权数量占首次授予总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量(万份)量(万份)量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钱红兵董事/副总经理30.90.06350.0040
2于泳群董事/财务总监1030.21170.0134
3AIHARA TOSHIO 相原俊夫副总经理30.90.06350.0040
4周友平副总经理(注1)30.90.06350.0040
5王学泽副总经理(注1)30.90.06350.0040
6窦兴贤副总经理(注1)154.50.31760.0201
7边逸军副总经理30.90.06350.0040
8鲍伟江副总经理(注1)30.90.06350.0040
9王青松副总经理(注2)1030.21170.0134
10蒋云霞董事会秘书/ 投资总监1030.21170.013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6318.91.33380.0842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79人1,354406.228.66621.8100
合计189人1,417425.130.00001.8942

注:1、周友平先生、王学泽先生、窦兴贤先生、鲍伟江先生系公司离任副总经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2、2021年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青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将申请注销股票期权合计7.20万份,具体情况如下:因1名激励对象

离职,公司将申请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80万份;因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公司将申请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40万份。

3、行权方式及行权价格

(1)本次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2)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39.44元/份调整为39.38元/份。若在行权期内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增发股票等事宜,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行权期限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自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始至2022年4月1日止。

5、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6、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四、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1、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所募得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

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数量(股)
王青松副总经理2020/12/11竞价交易3,600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能力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如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

425.10万份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数将由22,442万股增加至22,867.1万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并已在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开始进行摊销。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行权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除1名离职人员外,有189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A档或B档,标准系数为1.0,可全部行权。因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为189名,可行权期权数

量为425.10万份。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189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8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合计

425.10万份股票期权。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可行权的189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8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合计425.10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以及未获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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