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东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江丰”)和武汉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江丰”)增资和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1年8月18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6,089.82万元,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东江丰和武汉江丰增资和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以募集资金6,089.8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能够有效提高闲
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江丰和武汉江丰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