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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但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决定以下关联交易,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董事会决定以下关联交易,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三项条款进行修改以外,无其他内容修改。本次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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