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在公司或下属公司任职。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本次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其他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19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