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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1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创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于2019年3月8日披露了本次重组预案的相 关文件,并于2019年3月18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就《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或事项逐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及核查,现对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除特别说明,本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问题1:根据预案,本次交易对方所获股份分三年解锁。其中,前两年可解锁股份为“交易对方所获股份×标的公司卓立汉光本年度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且截至当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时,交易对方暂不履行补偿义务。

(1)请你公司说明“以净利润而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业绩考核指标、前两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无需履行补偿义务”相关业绩补偿安排的考虑依据,是否有利于维护你公司及股东利益。

(2)请你公司说明交易对方前两年未设置可解锁股份上限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能否保障交易对手方后续补偿承诺的履行。

(3)根据预案,本次 交易中丁良成所获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可分期转换为你公司股份。请说明上述可转换债券是否根据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设置转让限制期限,如否,能否覆盖丁良成业绩补偿义务。

答复:

一、请你公司说明“以净利润而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业绩考核指标、前两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无需履行补偿义务”相关业绩补偿安排的考虑依据,是否有利于维护你公司及股东利益

(一)本次业绩补偿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业绩考核指标

本次交易之《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中所述净利润均指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前述释义已在本次重组预案修订稿中予以补充说明。

(二)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方式为三年累计计算的考虑依据

1、基于标的公司的业绩与发展情况,业绩承诺不能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卓立汉光自1999年成立以来,一直聚焦于光电分析测试仪器和光学精密机械位移控制组件与系统行业,是国内知名的光电仪器、精密组件和测试系统专业供应商。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7年-2018年,卓立汉光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2,288.19万元和47,978.36万元,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50.29万元和4,229.57万元。

根据本次交易之《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卓立汉光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5,900万元、6,800万元。基于对卓立汉光历史业绩及发展情况的判断,其业绩承诺不能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2、业绩补偿方式系交易双方商业谈判的结果

在本次交易谈判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会与交易对方就方案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谈判,目前的业绩补偿方式是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后的商业化谈判的结果。

3、市场可参考案例情况

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方式为三年累计计算,A股市场近期类似案例及相应条款如下:

(1)爱迪尔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截至2020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2020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补偿义务人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兰太实业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并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业绩承诺期限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交易对方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按照相应公式计算并确定应补偿金额。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综上,本次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本次交易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评估了卓立汉光历史业绩与目前的发展情况,本着促进本次交易达成的原则,与交易对方在充分谈判、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在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案。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把握行业机遇,布局光电传感器领域,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利益。

二、请你公司说明交易对方前两年未设置可解锁股份上限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能否保障交易对手方后续补偿承诺的履行

(一)交易对方前两年未设置可解锁股份上限的原因

1、基于标的公司较好的发展现状,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在评估了卓立汉光历史业绩与目前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本着促进本次交易达成的原则,与交易对方在充分谈判、协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了本次交易之交易方案。

2、按照实际实现净利润确定股份解锁数量,有利于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义务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24个月,除丁良成的

其他交易对方可解锁第一/二期股份=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19/2020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丁良成可解锁的第一/二期股份和可转换债券亦按照实际完成业绩占承诺业绩的比重进行解锁,但优先解锁可转换债券,然后再解除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因此,交易对方在前两年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及可转换债券,均由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确定。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或可转换债券相应减少,未解锁股份数量或可转换债券相应增多,有利于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履行补偿义务。

(二)业绩承诺覆盖率达到70%,有利于保障补偿承诺的履行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卓立汉光100%股权,其中现金支付比例为30%。本次交易中,全部交易对方均参与业绩补偿,各方按照各自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总价×(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满时目标公司累积承诺利润数-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满时目标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利润数总和。

以尚未解锁的股份或可转换债券进行补偿测算,则业绩承诺期各年度的业绩补偿覆盖率情况,具体如下:

业绩补偿覆盖率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70%70%70%

因此,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间每年的业绩补偿覆盖率均为70%,覆盖率较高,有利于保障交易对手方后续补偿承诺的履行。

综上,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前两年按照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占累计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百分比确定当期可解锁股份数或可转换债券数,具有合理性。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数量或可转换债券相应减少,未解锁股份数量或可转换债券相应增多,有利于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履行补偿承义务。此外,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方均参与业绩承诺,各年度业绩补偿

覆盖率均为70%,整体覆盖率较高,有利于交易对方履行承诺。

(三)风险提示

1、突击完成累计业绩承诺导致后期业绩大幅下滑的相关风险

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系交易双方商业谈判的结果,有助于交易意向的顺利达成,但是,如果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突击完成累计业绩承诺以实现股份和可转换债券的解锁,在后续的业绩承诺期内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则可能出现商誉减值风险,亦可能存在业绩补偿方无法完全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未解锁股份的业绩补偿覆盖率较低的风险

卓立汉光业绩承诺方承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5,900万元、6,800万元。业绩承诺期期满后,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尽管交易双方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如果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可能存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未解锁股份的业绩补偿覆盖率较低的风险,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综上,本次交易之交易双方本着促进本次交易达成的原则,在充分谈判、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在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披露前与交易对方进一步就交易方案条款进行协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将与重大资产重组草案同时披露。

三、根据预案,本次交易中丁良成所获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可分期转换为你公司股份。请说明上述可转换债券是否根据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设置转让限制期限,如否,能否覆盖丁良成业绩补偿义务

(一)丁良成补充签署《关于本次交易所获可转换债券的相关承诺》2019年3月19日,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丁良成签署《关于本次交易所获可转换债券的相关承诺》,就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可转换债券,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12个月期限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将按照《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安排分期转股。”

(二)丁良成所获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承诺

根据丁良成与必创科技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和《业绩补偿协议》之约定,丁良成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锁定期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换为必创科技股份;上述12个月期限届满后,本人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必创科技可转换债券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转股:

(1)第一期: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19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则可转换债券可以全部转换为股票;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 司2019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则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数量=(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19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100,若依据上述公式确定的可转换债券张数不为整数的,则应向下调整为整数。

(2)第二期: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20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剩余未转股可转换债券对应的交易对价,则剩余可转换债券可以全部转换为股票;若[(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20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取得的剩余未转股可转换债券对应的交易对价,则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数量=(本人取得的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本人取得的以可转换债券支付的交易对价)×(经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2020年实际净利润÷累积承诺净利润总和)÷100,若依据上述公式确定的可转换债券张数不为整数的,则应向下调整为整数。

(3)第三期:自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且本人在《业绩补偿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及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满时本人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有)均已履行完毕的,本人取得的剩余未转股可转换债券可以全部进行转股。

若上述锁定期承诺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合,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本次交易对可转换债券设置了转让限制,亦对可转换债券转股设置了限制条款,按照实际实现利润占承诺利润的比例对可转换债券转股和股份进行解锁,但优先解除可转换债券转股的锁定期,然后再解除通过本次转让取得的股份。

问题2:根据预案,未经你公司书面同意,交易对方承诺在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前,不会对其所持有的尚处于股份锁定期内的新增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请说明你公司在同意交易对方质押股份时,是否设置未来股份补偿不受股份质押影响的安排。

答复: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人为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即丁良成等38名自然人、北京金先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9年3月19日,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义务人补充出具《关于本次交易所获必创科技股份的承诺函》,各业绩补偿义务人针对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必创科技股份的质押安排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在锁定期内质押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

2、本人/本企业在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前,不得将尚处于锁定期内的股份进行质押。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已解锁股份不受前述承诺限制。

3、本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可为独立执行之承诺,若其中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上述各项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本企业应赔偿由此给必创科技造成的相关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人目前均不存在在锁定期内质押本次交易所获股份的安排;且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已承诺在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前,不质押其所持尚处于股份锁定期内的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问题3:根据预案,如卓立汉光在2023年6月30日对约定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未能完全收回,则交易对方应就未收回部分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请说明上市公司有无措施保障上述补偿义务的履行,如无,请充分提示风险。

答复:

一、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未签署保障上述补偿义务的条款

2019年3月8日,上市公司和本次重组之交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

和《业绩补偿协议》,前述协议中交易双方未就卓立汉光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未收回部分所对应补偿金额的支付设置保障条款。

二、应收账款未能如期收回 情形发生时交易对方补偿不足的风险随着卓立汉光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的余额相应增长。虽然卓立汉光应收账款的账龄合理,且客户主要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大型企业,资金实力较强,客户信誉良好,但亦有可能存在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及结算周期较长,应收账款回收周期过长,甚至逾期的情形。若至2023年6月30日,卓立汉光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发生未能完全收回的情形,则将出现交易对方应就未收回部分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亦可能存在交易对方不足以完全补偿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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