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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9年4月)
公告日期:2019-04-24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金理财
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
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
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
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
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
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
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
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
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
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
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
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购买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负责
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财务部门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为准。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门
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
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
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
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财务总监审
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使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
财业务。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
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
险时,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
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
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
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
核实。
    第二十条 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
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
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
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
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
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
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
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第二十八条披露相关事
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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