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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恩设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2020年度至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我们认为,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志清:

冯瑞青:

赵 维: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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