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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20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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