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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

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汇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并按照本次修订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20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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