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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6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405,437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7%;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事宜。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18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分别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公示栏公告了《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月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19年1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9年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1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104.81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1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就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月31日上市,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84,200,000股增加至85,248,104股。

(五)2019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9年8月30日,回购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85,248,104股变

更为85,239,573股。

(七)2019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9月10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84,96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7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八)2019年11月5日,公司完成了预留股份的授予。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上市日为2019年11月5日,公司股份总数由85,239,573股增加至85,424,533股。

(九)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股数量为415,823股,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4月23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股数量为120,224股,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1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18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1月31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次解锁的业绩考核: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经审计的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27,863.31万元,经审计的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35,625.11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7.86%,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466名激励对象考核期内考核结果均为F≥80分,本期可解除限售当年额度的100%。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6名,解锁数量为405,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

姓名职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股)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股)
公司及子公司核心人员 (共计66人)810,875(注)405,437405,438
合计810,875405,437405,438

注: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实施完毕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因此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系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数量。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的66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对本次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的程序,为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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