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沪宁股份股票代码:300669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59号1幢1层105室-1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59号1幢1层105室-2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邹雨雅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九区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沪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 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 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沪宁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邹家春 |
沪宁投资 | 指 | 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 |
斯代富 | 指 | 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邹家春基本情况性别:男国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邹家春系沪宁投资、斯代富的实际控制人,与邹雨雅为兄弟关系,沪宁投资、斯代富、邹雨雅之间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沪宁投资持有公司37.09%的股份,斯代富持有公司9.11%的股份、邹家春持有公司7.36%的股份、邹雨雅持有公司1.82%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合计持有公司55.38%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 名 | 职 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 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邹家春 | 法定代表人 | 男 | 中国 | 杭州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邹家春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沪宁投资、斯代富、邹雨雅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实际控制人邹家春及一致行动人邹雨雅因资金需求减持部分公司股份。
2、上市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认购本次增发的股份,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家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雨雅合计持有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4,100,000股股票,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6.7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2、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一) 实际控制人邹家春及一致行动人邹雨雅减持情况
股东 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 |
邹家春 | 集中竞价 | 2020年09月10日至09月14日 | 35.52 | 1,075,270 | 0.9683% |
大宗交易 | 2020年09月15日 | 32.40 | 1,100,000 | 0.9905% | |
邹雨雅 | 集中竞价 | 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31日 | 36.226 | 613,000 | 0.55200 |
集中竞价 | 2020年11月5日至11月19日 | 38.050 | 167,000 | 0.15038 | |
合计 | - | - | 2,955,270 | 2.6611%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2021年3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1号)。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共计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418,459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1,051,892股增加至128,470,351股。因实际控制人邹家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雨雅未参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四、 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 股份性质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邹家春 | 合计持有股份 | 11,635,000 | 10.48% | 9,459,730 | 7.3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908,750 | 2.62% | 2,364,933 | 1.84%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8,726,250 | 7.86% | 7,094,797 | 5.52% | |
沪宁投资 | 合计持有股份 | 47,645,000 | 42.90% | 47,645,000 | 37.09%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7,645,000 | 42.90% | 47,645,000 | 37.09%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斯代富 | 合计持有股份 | 11,700,000 | 10.54% | 11,700,000 | 9.1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700,000 | 10.54% | 11,700,000 | 9.11%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邹雨雅 | 合计持有股份 | 3,120,000 | 2.81% | 2,340,900 | 1.82%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80,000 | 0.70% | 585,225 | 0.46%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2,340,000 | 2.11% | 1,755,675 | 1.36% | |
合计持有股份 | 74,100,000 | 66.73% | 71,145,630 | 55.38%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3,033,750 | 56.76% | 62,295,158 | 48.49% |
以上权益变动使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由74,100,000股降至71,145,630股,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11,051,892股增至128,470,351股,最终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比例累计减少11.35%。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和高管锁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1,066,250 | 9.97% | 8,850,472 | 6.89%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及一致行动人沪宁投资、斯代富、邹雨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二、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工业园区环园南路11号联系电话:0571-88637676联系人:吴伟忠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杭州市 |
股票简称 | 沪宁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66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邹家春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减少或被动稀释。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 (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减少或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邹家春持股数量:11,635,000股,持股比例10.48%。 一致行动人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47,645,000股,持股比例42.90%; 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数量11,700,000股,持股比例10.54%; 邹雨雅 持股数量3,120,000股,持股比例2.81%;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邹家春持股数量:9,459,730股,持股比例7.36%。 一致行动人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杭州沪宁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47,645,000股,持股比例37.09%; 杭州斯代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数量11,700,000股,持股比例9.11%; 邹雨雅 持股数量2,340,900股,持股比例1.8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家春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7日